• 碳排放權

    碳排放權,指國家政府對控排企業產生分配的溫室氣體排放限額權憑證和載體,或者是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所得,可用於交易和控排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抵扣的指標。


    控排企業每排放一噸二氧化碳,就需要有一個單位的碳排放配額。一個單位碳排放配額代表持有的控排企業被允許向大氣中排放 1tCOe的溫室氣體的權利。


    控排企業從國家政府分配獲取或購買碳排放權,也可以和其他企業進行碳排放權交易。

  • 碳信用

    核證自願減排量 CCER

    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 CCER 是「碳信用」其中一種, 指對國家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並在國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CCER 所涉企業可能並未納入國家政府控排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抵扣的指標。但是通過開展減排項目,並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可再生能源企業可以依靠項目取得 CCER,並在碳交易市場上交易。


    CCER抵消排放的使用比例存在上限規定,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用於抵消的CCER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

  • 其他碳交易產品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7號),國家積極推動碳排放權等交易工具發展創新,以推進期貨市場建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國家支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等。


    據北京環境交易所統計,碳金融產品已衍生十余種,包括碳指數、碳債權、配額質押貸款、引入境外投資者、碳基金、碳配額托管、綠色結構存款、碳交易市場集合資產管理計劃、CCER 質押貸款、配額回購融資、碳資產抵押品標準化管理、碳配額場外掉期、碳資產質押授信等。